第1133章 通商贸易合同

一上午就这么过去了。

之后箕子国王就可以再在北平参观游览几天然后回箕子国了。

下午,嬴宏召诸国使团觐见。

“我等参见大秦二世皇帝陛下。”毕竟都得到好处了,诸使团的言语自然要再恭顺一些,不再用“见过”,而是改“参见”。

“嗯,有关通商贸易的事你们谈的怎么样了?”别看嬴宏和卢基乌斯·科尔内利乌斯·西庇阿和安条克三世和谁谁谁出了那么多事情,明面上,和诸邦国部落开展通商贸易才是主线。

“诚谢大秦二世皇帝陛下,我等皆已经和大秦帝国中央外交部并大秦帝国中央商贸部拟订好了通商贸易合同,合同条例清楚明了,各种商品价格也是公道,还要再谢大秦二世皇帝陛下仁德宽厚。”

说是一纸合同,其实更像是一部说明书,因为这纸合同太厚了,又是一式四份,大秦和各使团各两份,一份由现代汉字写成,一份分别由各使团使用的文字写成,是为了明确。

合同上要写明如通商交易的方式、大秦商队的主要通商对象、各邦国部落要在怎样程度上对大秦商队做出各项保障、大秦商队对各邦国部落分别的主要交易商品、各种商品的价值等等。

如有些部落尚且无法使用金银铜这类贵金属货币,就要再写明大秦商队的商品是以怎样的物品换算价格和这些部落用怎样的物品交换商品的,如用粮食交换、用牛羊猪鱼肉交换、用兽皮交换、用矿产原石交换等等。

合同还要写明风险承担责任,大秦商队的商品在自己手里丢了坏了不算,但如果哪个邦国部落内部发生了叛乱,导致大秦商队的通商贸易活动受阻,甚至受害,其邦国部落就要承担相关并连带责任。

既如此,责任划分和承担比重以及承担方式就又要详细写明。

最后,还要写明通商贸易的主要责任承担人是谁。

大秦帝国这边自不必说,嬴宏虽然是最高统治者,但不可能是通商贸易的责任承担者,因为责任不对等。

诸邦国部落需要承担的是有关通商贸易的所有相关责任,嬴宏需要承担的责任只是保证大秦的商队不会趁着通商的机会消灭诸邦国部落。

而这份责任不归属通商贸易合同,所以大秦这边的通商贸易主要责任人是中央商贸部长童十。

但诸邦国部落的主要责任人必须是最高统治者,即使是名义上的,因为大秦是要和一个自主国家、自主部落进行通商贸易,而不是什么反贼。

大秦帝国的通商贸易活动是有承认某一邦国部落在某一地、某一地方甚至是某几个山头的正统地位的意义的,而且诸邦国部落只有最高统治者才有资格承担和大秦帝国通商贸易的利益和责任。

不过也有几个例外,如罗马国和迦太基国等,这几个共和体制国家,要让这些国家找一个最高统治者实在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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